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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居民转职工的待遇享受期是怎样规定的?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在职职工转灵活就业人员在3个月(含)以内接续医保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从补缴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医保关系的,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从补缴之日起设立2个月的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城乡居民参保人连续缴费2年(含2年)以上,因就业等个人状况变化,从居民医保切换到职工医保进行参保的,需暂停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补缴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设立2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资助参保救助对象从居民医保切换到职工医保进行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6.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多少,是否可以结转和继承?
个人账户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按照规定标准按月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个人账户停止划入,补缴后再按规定补划。医疗保险退休后,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2021年度我市参保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在职职工转退休的,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职工调离本统筹区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拨付给本人;已经办理省外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参保人员,可每年申请办理一次个人账户支取;参保职工死亡后,及时凭死亡证明、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注销手续,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结清。